一、浦东不动产登记服务一般规定
1.登记申请与代理
(资料图片)
(一)当事人应当亲自到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无民事行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二)父母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应当提交(医学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并且提交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三)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其无民事行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和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四)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个人处分自己拥有的份额,其余产权人应当到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证和认证
(一)当事人应当以中文姓名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文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并公证;
(二)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合同;
(三)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出自境外,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并在国内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后使用;
(四)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到登记中心办理,如需委托的,则委托书需要公证,当事人在境外的,委托书则需要经过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并在国内具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后使用:
(1)自然人处分(转让、抵押)其拥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2)配偶间变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
(3)已购公有住房增加同住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4)自然人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5)自然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
自然人查阅本人不动产登记原始凭证的。
3. 申请登记文件
(一)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当事人应当根据登记规定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登记中心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
4.身份证明
(一)中国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公民身份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医学出生证明和户口簿;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
(三)外国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护照或身份证;
(四)境内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五)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二、浦东不动产登记程序
三、浦东不动产收费标准
THE END